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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豫教师字[1999]114号
(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 共同签发)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除正在参加高学历进修者外,均应根据本人的任职要求,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充实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重点培养骨干相结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专业知识扩展与更新,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与教育实践,教育科学、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教育等。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按照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体现成人、师范、在职学习的特点,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培训,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几类:
1、新任教师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的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在一年试用期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少于180学时)。
2、教师岗位(职务)培训。面向全体教师进行以帮助其更好地履行相应职务职责并准备晋升高一级职务的培训。对于不同职务的教师,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应有所不同。在一个周期内,高级职务教师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20学时,中、初级职务教师培训时间不少于280学时。
3、骨干教师培训。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拔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按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在一周期内的培训时间应高于同级职务教师的岗位培训时间。
经批准参加骨干培训的教师免于参加同期教师岗位培训。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个周期制度。一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每位教师在一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时间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学校实际安排。
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教育,免于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但从取得高学历毕业证书之日起五年内还必须接受新一周期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登记证书由省人事厅、省教委共同印制。要把继续教育同教师的年度考核、评优及职务评聘结合起来。教师在一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取得高学历者,优先申报教师职务;并根据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逐步把教师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取得高学历作为申报、评审聘任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从2000年起新毕业上岗的中小学教师,不参加新任教师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按期评聘教师职务。
第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在一周期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院校的培训计划予以安排,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落实。接受继续教育也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要服从任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院校的安排,努力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履行教师职责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归口管理本辖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省教委负责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并检查督促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培训基地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编写、颁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市(地)教委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辖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搞好本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落实继续教育经费,保证继续教育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其他教师培训机构和普通师范院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中心在业务上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政策、规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三条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师任职学校要把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有计划地选派、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筹措、落实好师训经费,保证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妥善解决工学矛盾。同时,通过以老带新、教研活动、组织自学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由政府、单位和教师本人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省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市(地)、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我省贯彻《纲要》实施意见和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河南省师范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中断继续教育致使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所在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凡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任务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举办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师资队伍水平低,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办班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进、停办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