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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上报

申报材料:1、单位申请文件、保护方案;2、当地文物部门意见;3、上报省、国家文物局审批。

承诺时限:10日

办理机构:市文化局

单位地点及联系电话:南阳市梅溪路4号   63136762

举报投诉电话:63185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