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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准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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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准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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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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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企业成立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改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改制形式和初步方案(改制单位较多的,可制定总体方案)。企业在征得金融机构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并做好改制宣传发动工作。
2、企业改制申请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书面批复。企业主管部门派驻改革指导协调组。
3、企业在改革指导协调组的指导下,根据批复和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人核册。
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企业进行审计及资产评估。
5、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安置费用等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后,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制定改制实施方案。(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6、企业将改制方案及相应文件材料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作出书面决议。
7、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职代会决议等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
8、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企业全部材料报市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市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10、市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1、企业主管部门按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组织企业具体实施。
1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批复办理企业改制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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