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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准营
限额以上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设立

审批依据

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

时限(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许可形式

(文件、证书等)

项目办理形式

(六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外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文、豫政〔1997〕31号《关于进一步作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投资申请;

2、市商务局审核,

3、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商务部审批。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原件一式三份,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后先将这三份申请表交地市商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盖章,并由盖章单位留下一份备案,其余两份呈送省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一份。

2、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意见(原件,仅限于限制类项目)。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8、董事会决议原件(企业变更)。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变更)。  注:外资企业地址变更时要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更事项,必须经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应登报公告(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等。

20(省审批时限)

30

文件

上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