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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

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18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5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面向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我市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结)业生,按劳社部发〔2002〕21号和豫劳社职技〔2003〕56号文件要求,一律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属技术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保障部《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规范鉴定工种名称。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开设专业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
  经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学徒期,满一年后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直接定级;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以上学校和专业的认定,市属职业学校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属职业学校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评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其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合格后予以公布。
  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根据豫劳社职技〔2003〕56号文件的规定,各类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承担所在地职业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负责对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职业学校应直接组织毕(结)业生向相应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交鉴定工作计划,并将参加鉴定的毕(结)业生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备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等情况确认鉴定等级。
  七、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凡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试卷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经认定只参加技能操作鉴定的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实际操作鉴定。要加强对职业学校考评人员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派遣考评人员,与学校考评人员联合组成考评小组,派遣的考评人员要占考评小组人数的2/3,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同时,还要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
  八、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在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人事局联合成立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参加鉴定的学校加强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入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
  1、南阳市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

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教育局 南阳市人事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南阳市职业学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文学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高 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显社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全敏 市人事局副局长
  成 员:赵保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科长
      惠丰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
      吕厚祥 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
      赵秀岑 市教育局职业教研室主任
      刘晓策 市人事局职称科科长
      杨 克 市人事局职称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