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并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特制定本意见。
一、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为本意见的审批对象。
二、审批内容与权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学校及各种长、短期培训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应将批准举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
1、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试行)
2、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南阳市民办普通初中设置标准(试行)
4、南阳市 民办普通小学设置标准(试行)
5、南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6、南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资产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联合办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填写《南阳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筹设学校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申请: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受理:办学者提交所须全部材料和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要求,视为受理。
3、审查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和办学场地的详实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对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4、审批:草拟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5、将批准举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由市教育局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1、在所在县市区的前期工作:举办者按审批权限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工作人员按前款程序受理、审查审核认定合格后,经领导签发同意报市审批。
2、受理: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收到县市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示报告,视为受理。
3、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审查审核材料、文件,实地考察后,对有关办学的各个方面进行评议,写出考评报告,呈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同意举办意见,正式下发批文。
六、审批结果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举办者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机构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不符合办学所在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的。
2、对申请筹设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申报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起3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同意正式设立的,由批准机关下文批复,同时向社会公告其机构名称及其办学章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附件:
1、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试行)
2、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南阳市民办普通初中设置标准(试行)
4、南阳市民办普通小学设置标准(试行)
5、南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6、南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7、南阳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提纲)
8、南阳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
南阳市教育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附件1:
河南省民办普通高中基本设置标准
(试行)
一、申请举办民办高中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名称要确切反映学校性质、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学校规模不少于2轨,班额不超过50人。
五、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
六、学校位置适中。周围无污染和澡音干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均占地不少于38m2,生均绿地不少于lm2。校园布局规范合理,整洁优美,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办公区划分明确,环境体现教育特色。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生均校舍不少于7.12m2(若全部平房,按10.17m2),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及音乐、美术、语音、计算机、劳技等专用教室。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八、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1m2,有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和田径等常用活动场地和设施。
九、图书馆(室)设有专门藏书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生均图书不少于15册,报刊种类不少于5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00种。阅览室教师座位数不少于教师总人数的40%,学生座位数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20%。
十、学校各种设施、设备、模型、标本、挂图等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实验仪器达到国家规定二类以上标准。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及相关设备能满足教学需要。卫生器械达到省定配备目录二类以上标准。
十一、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师范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普通高中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适应学校管理工作。
十二、学校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10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普通高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现有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现行高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高中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十三、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
附件2:
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领导,校长须只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他校级领导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五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城市学校600人以上,农村学校400人以上。
第六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农村学校专职教师不少于20人。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1.9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6千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生均图书 2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60种以上,农村学校40种以上,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15%和学生总数的8%配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初步具备能够应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的设备。
第八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须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须费用,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保证。
第十条 对暂不具备设置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有三年筹建期。在筹建期间,地方和学校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逐步完善。已具备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招生。筹建期满,经评估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撒消其学校建制。
附件3:
南阳市民办普通初中设置标准
(试行)
一、申请举办民办初中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名称要确切反映学校性质、层次及所在行政区域。
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学校规模应办成4轨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
五、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举办者应有4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六、学校位置适中,便于学生就近入学,周围无污染和噪音干扰,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办公区划分明确。
七、学校必须有自己的场地和校舍,学校占地面积生均30平方米以上。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生均校舍不少于4.8平方米,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八、生均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6平方米,有常用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有100米以上的直跑道。
九、学校的 各种设施:图书、仪器、电教、体音美劳等教学设备,达到“普九”验收标准。
十、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
十一、学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12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其他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普通初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学科及年龄结构合理,能按照现行初中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初中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十二、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十三、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
附件4:
南阳市民办普通小学设置标准
(试行)
一、申请举办民办小学的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办学目标明确,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学校规模应办成2轨12班的成建制学校,班额不超过45人。
四、办学经费充足,来源稳定,能满足正常办学和学校发展需要。举办者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学校周围无污染及噪音干扰,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1平方米,校园布局合理,区域功能分明,达到净化、绿化、美化。
六、学校必须有自己的场地和校舍,生均校舍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建筑物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无危房。
七、学校有适量的操场及常用体育设施,有60米以上的直跑道。
八、学校的各种设施:图书、仪器、电教、体育、劳技等器材,达到“普九”规定的二类标准。
九、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校董事会或举办者提名,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和小教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校管理能力。
十、学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按1:20的师生比例聘任足够数量的教师,所聘教师应具备中师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普通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能按照现行小学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并保持相对稳定,兼职教师不超过20%,教师熟悉现行教育法规和普通小学教学大纲、教材教法等。
十一、学校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有财务会计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十二、学校董事、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总务、会计、人事主要负责人。
附件5:
南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试行)
一、园舍和设备
1.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域内设置幼儿园。必须是独立的园舍,安全适用无隐患,适合幼儿年龄特点。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无污染;周围环境无危险、无噪音。
2.具备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的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基本设施。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等。
活动室每班一间,室内必须通风干燥,光线充足(采光系数一般要达到1:5),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1—1.8平方米。寝教合用的应达到2平方米以上。
卫生间,城市幼儿园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内设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等,幼儿洗手处水龙头不少于3个。农村幼儿园的卫生间要有满足幼儿需求的大小便槽和盥洗池等。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医务保健室、值班室、传达室、贮藏室、教工厕所等。办公室(包括园长室、总务会计室、教师办公室等),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医务保健室一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米,应备有常用的幼儿卫生保健器械、卫生消毒用品、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用药及用品等。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开水消毒间、炊事员休息室、洗衣房等。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城市幼儿园厨房还要有配餐间和烧水间。合计使用面积城市一般不少于6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20平方米。厨房要有防鼠、防蝇、防蚊设施。开水消毒间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8平方米。
3.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生均使用面积城市应达2—4平方米,农村应达1.5—3平方米。
4.配备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床和必要的玩教具。室内玩具城市人均3件以上(包括自制玩具),农村2件以上;图书城市人均3册以上,农村2册以上。室外大型玩具城市每班2件以上,农村每班1件以上。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有相应的食宿设施。
5.接送幼儿的车辆要有公安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驾驶员要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
二、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的编制标准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幼儿,努力学习幼教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于职守,能胜任本职工作。
2.身心健康,无慢性传染病、精神病、严重心理障碍或其他明显残疾。城市幼儿园的保安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园长必须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4.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 毕业程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
5.医务人员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6.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一定的保健专业培训。
7.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专业培训。
三、幼儿园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师资培训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2.经费由设置者筹措,来源稳定,能够保证幼儿园的开办和经常性开支。
3.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4.建立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班额
一般情况下,小班每班不超过25人;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每班不超过35人。
附件6:
南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举办者应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全日制的学校,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舍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5平方米以上,其它形式的教育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平方米以上,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有专用的教室、办公室。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三年以上,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和房屋租赁证。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
(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要有宽敞、防火防盗、安全、卫生、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的食宿条件;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教育机构名称
拟办的教育机构名称要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行政区域。
附件7:
南阳市民办学校章程
(范本提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性质(载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载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办学的目的及培养目标);
第五条 举办者(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校址(××省××县(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办学层次及形式;
第九条 专业设置、学制;
第十条 招生对象及生源范围;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校务会的组成、权限、职责、任期、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校长的任免、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干部、教师、职工的任免和聘任;
第十六条 内设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修订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载明:用于事业发展,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载明:所执行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
第二十三条 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结业)形式;
第二十六条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十五天内,报审批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解散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变更程序;
第三十条 解散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算及归属;
第三十二条 主办者及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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