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服务企业 > 财政税务
财政税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2.1 出口退税的计税方法

  现行的出口退税计税方法为单票对应法。所谓“单票对应法”,是指在出口与进货的关联号内进货数据和出口数据配齐申报,对进货数据实行加权平均,合理分配各出口占用的数量,计算出每笔出口的实际退税额。它是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审核系统中设置的一种退税基本方法。在一次申报的同关联号的同一商品代码下应保持进货数量和出口数量完全一致,进货、出口均不结余。对一笔进货分批出口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开具进货分批申报单。即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按照进货与出口关联对应申报,同一关联下的进货数量与出口数量必须相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以下四种进货出口对应方式: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
  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
  由于在单票对应法下,关联号是最小的退税计税单位,若关联号下的进货或出口业务票数过多,其错误发生的概率愈高。因此,为了提高企业退税数据审核的通过率,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实现“一票进货对应一票出口”。


  2.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计算公式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一)对于第一、二种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二)对于第三种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三)对于第四种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
  (一)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二)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专用税收缴款书。
  (二)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