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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

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申报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受理并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符合条件后,核准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