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服务企业 > 财政税务
财政税务

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一、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规定是什么?
  答: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商品10元以上的必须开具发票,10元以下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纳税人不得拒绝开具。
  (一)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且按照要求进行封顶;
  (三)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
  (四)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整份保存;
  (五)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二、纳税人的发票保管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应设立发票专库(柜)进行保管;
  (二)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专人填开或集中填开;
  (三)建立发票登记簿,严格发票领用登记手续;
  (四)不得跨规定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每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
  (六)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联要妥善保管,保管期为十年。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发票应如何缴销?
  答: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等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
四、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