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2004]23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7]22号)规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省辖市组织实施考试录用工作,必须事先将实施方案报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实施方案,一律报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审批。
二、省直单位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省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全系统整体纳入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录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部门补充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要求纳入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的统一招考;省辖市以下的考试录用工作,在省级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统一领导下,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县、乡三级统考,县、乡不得自行招考。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精神,不准搞“以工代干’’、“工人转转干”。在职“五大”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通过国家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组织单独面向机关工人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也不得在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时,针对机关工人采取特殊的照顾措施。
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3月底前将近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清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对各地、各部门检查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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