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宛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考[2007]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0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考点设在郑州。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3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1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学历的人员报考条件如下: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除符合(一)的报名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2科,只参加2个科目的考试。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一科)考试条件:
除符合(一)的报名条件,且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滚动考试和非滚动考试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2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或考一科)的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手工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打印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由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打印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统一经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两张贴报名表、一张贴准考证,用于贴准考证的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的规定,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0元,准考证制作费5元。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07年6月11至28日全省统一报名。
6月26日至28日,各单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10月上旬核发准考证。
六、考试教材
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和考前培训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与政策法规科负责。联系电话:0377-63131698
七、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四)报名表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答题卡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六)报名汇总时,将考试全部科目与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老考生与新考生分别汇总。
(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上作答。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另发草稿纸。
(八)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九)其它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十)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
(十一)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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