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64号
申 请 人:何X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2XXXXXXXX
住 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XXXXX菜鸟驿站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 X、杨X锋,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于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29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发送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3年5月3日在南阳市卧龙区XX茶叶商行购买了“XX白茶(紧压饼)”,该商品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于5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赔损失。被申请人于5月16日手机短信告知:“何X飞,你好!关于你对南阳市卧龙区XX茶叶商行、南阳市卧龙区XXX茶叶商行的投诉已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关于你对上述两店的举报问题,请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2023年5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9日对南阳市卧龙区XX茶叶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XX白茶(紧压饼)”,经询问,被投诉举报人承认销售过茶饼,否认销售过“XX白茶(紧压饼)”。执法人员于5月15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已受理并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退款及赔偿,明确拒绝调解,执法人员于5月16日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根据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宛市监〔2020〕44号)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结案反馈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
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南阳市卧龙区XX茶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赔损失。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于5月8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于5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组织了调解,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退款及赔偿,明确拒绝调
解,执法人员于5月16日制作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据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关于你对上述两店的举报问题,请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反映。”的结案反馈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按照《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告知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组织了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