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7号
申 请 人:南阳市油田XX敬老院
住 所 地:官庄工区张店镇大庆路XXX家属区委托代理人:赖宁宁,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件品名记载为“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利用规划)”,被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后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为邮政EMS1019643442332,收件人为官庄工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内件品名标注为“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利用规划)”。被申请人于7月2日签收后未予答复。申请人于9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后,本机关于10月10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3〕宛政复被受字第326号),快递单号为邮政EMS1259931266836,被申请人于10月11日签收后,未按要求向本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