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3号
申 请 人:柳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6XXXXXXXX
吴X怀,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62XXXXXXXX
柳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8XXXXXXXX
住 址:均为镇平县杨营镇XX村
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 静,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但至提出复议申请之日未收到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申请人发送信息公开答复书(EMS:1155721617548),申请人已经签收,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1283635460848),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EMS:1155721617548)。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8月7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9月19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经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条进行了答复,现已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之必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