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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8号

发布时间:2023-11-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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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8号

 

申  请  人:胡X龙,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8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枣林街道李营村X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  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  X,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商X飞,示范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胡X军,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3XXXXXXXX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罚为由,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第三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8月7日早上7点多,申请人路过第三人家门口,第三人多次教唆其父亲胡X林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还说要弄死申请人,躲在车后边还在喊,派出所不对第三人进行处理,也未给申请人任何受案回执或书面通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本案处理的职权合法,《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8月7日上午7时许,第三人之父胡X林认为申请人开车从门口经过时险些碰到自己,二人发生口角期间,胡X林辱骂了申请人,并将手伸入车内拍打申请人,申请人无明显伤情。其间第三人对二人劝阻未果,就离开了现场,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影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当日接警,同日受案并出具回执,调查过程中履行了传唤、权利义务告知、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与第三人之父胡X林系叔侄关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纠纷,胡X林对申请人在农村道路上未谨慎驾驶不满,对申请人的行为指出、制止符合常情。但其未保持克制拍打申请人存在不当。第三人阻止化解申请人叔侄矛盾未果,即便存在对第三人说的“那你打他,给他劈死算了”“你打死他算了”的言语,依照双方亲属关系及特殊语境来说,也不足以理解为唆使成年他人殴打。根据现有道德观念来讲,在农村特殊环境下,亲属之间辱骂、发牢骚、说气话等属于人情世故,亦不值得法律规范来调整。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堂兄弟关系。2023年8月7日上午7时许,申请人驾驶车辆从第三人家门口经过时,因车速过快,且先后两次与第三人之父胡X林距离过近,二人发生争吵,第三人对双方进行劝解,因二人均不愿退让,第三人对其父说出“那你打他,给他劈死算了”“你打死他”等话语。随后胡X林发现申请人在录像,用手拍打申请人汽车引擎盖,并将手伸入申请人车中对申请人肩部进行捶打。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出警并于当日受理进行了调查,于9月7日对胡X林以殴打他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治安案件进行了查处,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未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现场视频看,申请人与第三人之父发生的本次冲突具有偶发性,第三人在劝解过程中,对申请人车速过快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指出、说服和劝解,对其父亲的辱骂行为也进行了制止和劝解。因申请人和胡X林均不愿退让,第三人对其父亲说出的“那你打他,给他劈死算了”“打死他”等话语,明显属于劝解冲突中说出的气话,不具备唆使、教唆的故意或可能,第三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未对其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被殴打一案进行查处,第三人不具有违法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处罚缺少事实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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