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62号
申 请 人:李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陆营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8月27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月28日收到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无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4月4日申请人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律师杨某被遴选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4月17日9时53分许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回复,该回复未加盖印章,属于无效公文;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申请人不超过复议申请时限。
被申请人称:针对复议的内容,申请人已经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南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律师杨某被遴选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可以登录官方网站查看相关选任公告,经审查筛选、考察确定、社会公示、决定任命几个程序,公示期间未收到关于杨某的投诉。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9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