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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31号

发布时间:2023-10-2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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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31

 

    人:兰X,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2003XXXXXXXX

     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XX街XXX号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豪、穆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8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于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回复,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XX牛肉糊辣汤店拼多多店铺购买槐花包子一份,收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家、执行标准标注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8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内容后,于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按照市局2020年度44号文件,建议由市局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枣林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按照全国12315平台系统“3个工作日内分流,分流时需要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操作流程,于8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随后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了研判并进行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根据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宛市监2020〕44号)第二条:“南阳市12315指挥中心接到涉及中心城区的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后,对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投诉举报进行梳理检索,将违法行为线索仅有举报内容的举报材料,直接转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对既有投诉内容又有举报内容的投诉举报材料转辖区分局;辖区分局对投诉举报进行梳理后对投诉内容依法处理,同时按执法权限将案件举报线索转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的规定,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枣林市场监管所于8月8日作出“按照市局2020年度44号文件,建议由市局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结案反馈并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泄露其个人信息,造成被举报人于2023年8月9日及8月10日与其联系。被申请人已于8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结案回复,没有动机泄露其个人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XX牛肉糊辣汤店拼多多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枣林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按照全国12315平台系统操作流程,于8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对举报内容进行研判后作出了“按照市局2020年度44号文件,建议由市局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的结案反馈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后认为被举报人确实存在一定的违法事实。按照《关于明确中心城区执法办案事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该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选择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作为处理部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告知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并无不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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