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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28号

发布时间:2023-10-26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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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128

 

   X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76XXXXXXXX              

张文端,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66XXXXXXXX

    地:方城县袁店回族乡XX村

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方城县袁店乡XX村北坡烟叶育苗厂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被申请人于7月18日作出回复,未加盖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专用章,未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号,形式严重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实施。案涉烟叶育苗厂明显涉及征收项目,系方城县XX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不仅未主动公开征地项目信息,甚至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下,依旧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经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未掌握。申请人所述的烟叶育苗工厂位于XX水库工程项目拟征收范围内,该项目正在组卷申报阶段,“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正在制作完善中,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每亩4.2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豫水许准字〔2023〕第7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采用足额预存的方式落实相关费用,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文件执行。

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落款“方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本身没有印章,未加盖印章缺少形式要件,属于程序轻微瑕疵,未减损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已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不同于一般申请人做法。经了解,案涉烟叶育苗工厂项目系武某某承租,申请人因种植辣椒等与武某某另有约定,双方因内部补偿款分配不满引发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方城县袁店乡XX村北坡烟叶育苗厂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于7月19日收到落款为“方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未加盖公章。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在本案中,申请人收到的落款为“方城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公章,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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