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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5号

发布时间:2023-10-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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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45

 

   X莹,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2XXXXXXXXX

      址:卧龙区陆营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孙云飞,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南阳市司法局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于20238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函》。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杨某、陈某某律师在代理申请人参与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举报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该《回复函》违法、错误,且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就本案复议内容已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作出行政裁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复议机关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律师杨某、陈某某在代理任某某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提供虚假材料、干扰司法活动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不服《回复函》,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初41号)。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3豫1303行终240号),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回复函》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生效裁定,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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