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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3号

发布时间:2023-10-20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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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43

 

    人:X亮,男,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4XXXXXXXX

     址: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XX小区XX办公室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X、杨X宇,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使用邮政挂号信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邮寄了一份关于“南阳XXXX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并查处,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已于7月24日签收,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收到被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告知。

被申请人称: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函,于7月25日交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办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积极协调解决。因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于8月1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提出投诉举报,反映南阳XXXX原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芝麻酱标签上存在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要求被投诉人退还货款、进行赔偿。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于7月25日接到投诉后,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要求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于8月1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调解。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于8月29日通过短信将受理及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依法组织了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8月29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七里园市场监管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实质上已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该程序瑕疵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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