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4号

发布时间:2023-10-19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44

 

    人:X颖,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0XXXXXXXX

     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XX六路XXXX路口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献,百里奚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为由,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未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4月17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标签存在瑕疵,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二次检查合格后,被申请人于6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于6月18日签收书面回复。申请人在4月10日当天共向被申请人邮寄10封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依法启动核查程序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标签未标注酵母和食盐的具体名称,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由此产生的费用;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于4月12日向申请人书面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于4月17日到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公司整改完成后,被申请人于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申请人于6月18日签收。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情况移送函后,立即对辖区内X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老面包”其外包装配料表标注的“酵母、食盐”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标签不规范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受理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标签不当后,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复查了整改情况,商家整改到位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称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的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6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程序上不符合上述规定,且书面回复中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立案的情况,内容上亦存在瑕疵。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亦无不当,该瑕疵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本机关依法指出,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进一步规范。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核查、监督整改,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处理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0月19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