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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1号

发布时间:2023-10-1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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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41

 

   人:X东,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65XXXXXXXX

      卧龙区七里园乡XXXX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炜,任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区证房补决字〔2023〕8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通过朋友介绍购买案涉房屋,并于次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为办证前后花费7000多元人民币。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房屋实测面积为330.15㎡。2012年农运会前夕成立了南阳市农运会新闻发布中心以西城中村改造工程拆迁指挥部,后因群众抵触情绪较大,未达成一致。2021年3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区房补决字〔2021〕20号),仅给申请人调换175.98㎡安置房,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撤销了该补偿决定。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无视生效判决书对房屋面积认定的评价,再次作出《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宛区证房补决字〔2023〕8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内容与原补偿决定大同小异,将申请人330.15㎡的证载面积改为181.05㎡。在复议诉讼期内,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了强拆,且连根拔除了申请人门口种植的25年以上树龄的广玉兰、梧桐树、桂花树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由河南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与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并于7月6日领取1226471元款项,以上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宛城区汉冶街道办事处老庄社区,申请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为330.15㎡,附记一栏备注:第三层和地下室系未批自建。201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对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因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案涉房屋征收事项搁置。后因新东路道路扩宽项目,该项目遗留部分重新启动。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户张贴入户丈量评估通知并电话通知申请人,3月24日,河南XX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户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丈量。4月19日对案涉房屋张贴初评公告,4月20日与申请人户召开见面会解释初评结果。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评估价值及相关权利告知书》。报告显示该房屋评估价值为1159736元。

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认定案涉房屋地上一、二层为合法建筑,合法建筑面积为181.05㎡,另有地上第三层合法建筑面积92.3㎡,负一层地下室建筑面积56.80㎡,土地使用权面积85.2㎡,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为1159736元。申请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在东鑫公园项目5号安置楼内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181.05㎡,另可领取各项补偿安置费用170163元。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领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共计1226771元。《补偿决定》在案涉房屋区域张贴,并于5月23日向申请人户送达。6月1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二、2023年7月5日,南阳市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同意将案涉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后,将房屋交给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拆除。双方约定,若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则该房屋补偿、补助等费用共计1226471元。若需产权调换,另行签订安置意向书。申请人于7月6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226471元。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对宛城区汉冶街道老庄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的公告》及相关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可以作为开展相关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据。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主要涉及被征收人受损财产权益的补偿,因财产权益的补偿具有可协商性,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优先于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决定。即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征收人(包括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重新达成了补偿协议,可以视为用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了补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对申请人户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对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均进行了明确,其中货币补偿安置各项费用共计1226771元。7月5日,案涉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南阳市宛城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双方协商约定申请人自主选择货币补偿,经核算该房屋补偿、补助等费用合计1226471元。协议另约定若申请人需要产权调换,另行签订安置意向书。申请人于7月6日领取货币补偿款1226471元,应当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渠道履行该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又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且双方均已对该协议履行到位,即被申请人已通过履行补偿协议的方式实现对申请人财产权益的补偿,《补偿决定》不会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因此,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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