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17号
申 请 人:户X卿,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7XXXXXXXX
住 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XX社区南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X恒、张X丽,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于2023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8月14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投诉结案反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材料中的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处理,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调查,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实地核查过程中,未在举报地点附近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市场主体,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无法证实。被申请人于7月13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26日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做到了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S321XX小学南侧约240米处XX烟酒副食店购买的“麻辣鱼佐料”属于过期食品,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处罚并赔偿申请人。被申请人于7月20日到申请人举报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该地点找到被举报商家。卧龙区石桥镇XX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被举报地址附近无XX烟酒副食店。被申请人于7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卧龙区石桥镇施庄村村委会证明,举报地点并无荣敬烟酒副食店,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走访询问,在被举报地点未找到被举报人店铺,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无法进一步查证。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须知”中明确提示“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举报事项,应当视为申请人明晰上述事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诉求中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缺少事实依据。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政纪处分,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