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96号
申 请 人:潘X鹏,男,公民身份号码4107212002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大道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 X、戈 X,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为由,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7月3日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4月30日签收,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属于举报,不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投诉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信件后,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调查,并于5月26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回复信,告知了申请人调查情况。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反映南阳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生产的“杂粮酥皮月饼”虚假标注营养参考值,要求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换货款18.9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于4月30日签收《投诉举报函》后开展了调查。XXX公司于5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仅为案涉产品的加工企业,产品外包装由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产品钠含量标注正确,仅NRV印刷错误,不影响食品安全。南阳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对钠含量和作用进行宣传、特别标注,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且发现印刷错误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召回,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说明,XXX公司对申请人不以消费为目的的1000元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白河市场监督管理所于5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了申请人案涉产品符合出厂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但未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告知。
本机关认为:申请购买案涉产品后,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换货款18.9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奖励申请人。该《投诉举报函》不属于单一举报,实质上包含了投诉和举报两方面。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投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证明材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