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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7140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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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艾春平、谢玉欣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南阳市应尽快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政府保护’规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您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政府保护”相关问题提出宝贵意见,我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关于您们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2021年6月,南阳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民政的领导为组长,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34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南阳市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协调,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近年来,南阳市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南阳市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南阳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个案会商》《南阳市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情暖新春共护未来”2023年寒假春节期间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关于您们提出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南阳市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17个县(市、区)已参照市级标准全部成立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南阳市民政局统筹整合资源,将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乡镇(街道)社工站同步建设,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市民政局印发《南阳市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宛民文〔2021〕21号),全市村(居)委员会下设未成年人保护和社工委员会。截止目前,已基本实现市、县、乡(镇)、村(居)未成年人“四级保护网络”。关于您们提出的“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建议南阳市县两级政府尽快进行编制并落实。”南阳市已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南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关于您们提出的“我们可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南阳市教育局、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出台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如何查询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设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从业限制条件,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已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设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从业限制条件。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如何查询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市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密切关注此项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您们提出的“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我市已将其他热线统一整合至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目前,市民可以通过我市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提出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诉求及投诉举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作用,牵头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推动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相信有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委员的关心建议,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定会越来越到位,保护措施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再次感谢两位政协委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2023年7月29日

承办人:张翔飞

联系电话:0377—63136801

邮政编码:4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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