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29号
申 请 人:张X彦,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2XXXXXXXX
住 址:唐河县上屯镇XX村XXX组
被 申 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职责为由,于2023年6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实名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10日转交唐河县上屯镇人民政府办理,上屯镇政府受理后,两机关均未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反映张某冬侵占集体土地、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的行为,涉及的是X庄一组的集体利益,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于4月7日当天即将申请人投诉的问题交办上屯镇政府处理。上屯镇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告知后,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形成了调查处理报告。调查处理报告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实,需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因申请人在郑州,调查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申请人联系,希望能够面见反馈有关情况,但申请人表示本人在郑州不便见面,故基本采取电话或微信的形式沟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反映其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张某冬侵占集体土地、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张某冬户应分土地与登记土地严重不符。被申请人于4月7日收到后,当天交由上屯镇政府办理。上屯镇政府于4月10日作出《受理告知书》,并于4月13日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已予受理,将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不具备对侵占集体土地、骗取粮食直补款等行为直接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信访行为,信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将该信件转交至上屯镇政府办理的行为,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申请人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另行寻求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