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彭瑞、朱建林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南阳市招商引资14条措施>中“飞地经济”实施细则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探索完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通过发挥不同地区比较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和资源集约利用,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分享发展成果,实现区域协同发展。“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政策文件均有相关表述,市级文件亦有具体规定,我市飞地经济利益分享相关方可遵照执行。
一、国家层面涉及“飞地经济”和利益分享机制表述的政策内容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其中涉及“飞地经济”和利益分享机制的表述有,第二部分优化开发区形态和布局,第五条推动各区域开发区协调发展:“鼓励东部地区开发区输出品牌、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第四部分全面深化开发区体制改革,第十一条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对于区域合作共建的开发区,共建双方应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
二、省级层面涉及“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表述的政策文件具有较高可执行性
2019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豫发改外资〔2019〕485号),对“飞地经济”利益分享机制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飞地经济”和“飞地经济”园区设立进行了界定。“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最新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主要载体,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以生产要素的互补和高效利用为直接目的,在特定区域合作建设开发各种产业园区,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飞地经济”园区应明确园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也就是说“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应在国家开发区公告过的开发区内或为整个开发区。
二是对利益分享期和分享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利益分享期原则上为10年,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 : 5比例分享。既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 : 4比例分享,后5年按4 : 6比例分享。以 “股权合作”模式开展合作的,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
三是明确税收渠道不变,统计渠道不变。“飞地经济”园区全部税收收入由“飞地经济”园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按属地原则缴库。“飞地经济”园区相关统计指标实行所在地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考核时按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同时对飞入地进行相应扣除。
四是利益分享机制可由合作双方在大原则下共同协商。鼓励探索发展“飞地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利益分享可结合合作的生产要素投入、新型管理机制输出及比照享受的优惠政策等方面,在遵循上级大原则情况下由合作方进行协商确定。
五是利益分配机制要求备案。“飞地经济”园区合作双方利益分配机制形成后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税务局备案。
探索完善“飞地经济”合作机制需要社会各界持续的参与和支持,感谢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
2023年5月12日
承办人:徐杰
联系电话:63130035
邮政编码:47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