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85号
申 请 人:徐X成,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4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XX街道XX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宏、黄X,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28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于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追责;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南阳市卧龙区刘庄茶叶市场XXX商行花费700元购买了两饼同款普洱茶饼,饮用时发现一饼茶内嵌有金属丝状的异物。该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10日。该执行标准的发布时间为2008年6月17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此茶饼属于虚标生产日期。申请人3月14日向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卧龙分局的派出机构光武西市场监管所进行现场举报投诉,要求商家进行退赔,并要求被申请人现场确认了茶饼内混有的异物的真实性,依法进行查处。3月27日,被申请人称该茶饼是十年前商家从云南XX厂家直接进货,现商家去云南找厂家理论了,可能还没有回来。申请人认为该说法为托词,当即在通话中申请举报,要求按程序依法查处,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其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查询举报处理进程,被申请人称最迟4月17日回复,并称南阳最近在“创文”,工作较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确认举报受理期限,被申请人答复称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期15个工作日。4月2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受理结果出来了,申请人要求将结果发送至个人邮箱。4月2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为4月28日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自申请人举报至办结共计23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有案不立,且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称“XXX商行”销售的普洱茶饼内有金属异物,且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虚假。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组织了调解。案涉商家对消费者购买的茶饼内发现金属异物的情况不予认可,但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意退货退款。案涉茶饼为预包装食品,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时产品无破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销售者有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案涉茶饼外包装标签标识内容齐全,案涉商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证据证明案涉商家存在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申请人未留下地址或电子邮箱,于4月26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按照申请人4月28日短信要求,通过电子邮箱告知了申请人的处理结果。5月4日,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交至案涉茶饼生产企业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市场监管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到被申请人卧龙分局光武西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其在刘庄茶叶市场“XXX商行”购买的普洱茶饼内有金属丝状异物,且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生产日期均为虚假。被申请人于3月17日到“XXX商行”开展现场核查,因案涉商家外出,被申请人于4月3日延长核查期限。案涉商家在调查中陈述,该普洱茶饼系2014年4月在云南茶叶市场购进,因时间太久票据无法找到;售出时该茶饼外包装完好,对混有金属异物的情况不予认可;普洱茶有“越陈越好”的说法,故一些生产茶饼的企业生产后没有进行包装销售,而是存放在仓库,在准备开始销售时进行包装,所以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是茶饼制作成品时的日期;以前该行业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至2008年才有了案涉标准,生产企业将其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4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1.案涉商家同意申请人的退货请求;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案涉产品属于预包装的普洱茶饼,销售时案涉产品包装完好,被举报人作为销售者,对案涉茶饼内混有异物的情况不予认可,但同意退货进行售后处理。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 GB/T22111-2008》的规定,普洱茶在符合茶叶贮存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长期保存,案涉茶饼的原料产地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限定的地理范围,产品外包装标注了产品名称、原料产地、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标明了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案涉产品标签信息完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和销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案涉商家2014年购进该茶饼,虽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但距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已有8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仅标注原料生产日期,未标注茶饼压制生产日期,标签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标签瑕疵产品造成了危害后果,商家亦同意申请人退货的投诉请求。案涉商家销售标签存在瑕疵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后,依据上述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告知理由虽有不当,但结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28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