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32号
申 请 人:南阳XX艺术学校
住 所 地:宛城区滨河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尹X风、贾X飞,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余广东,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宛财政决定〔2023〕18号,以下简称《缴纳决定》),于5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