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72号

发布时间:2023-07-21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72

 

    人:X,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9XXXXXXXX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XX大道

被申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X军,X,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投诉进行处理,未对是否终止调解作出说明,没有将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属于程序违法和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通知被投诉人进行调解时,被投诉人不同意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赔偿其500元,并明确表示拒绝对此事的调解。因此,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终止了调解,并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被诉方不同意调解,建议投诉方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该告知已包含了终止调解的意思。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完毕该投诉。

关于投诉中提及的“虚假宣传”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发现天猫商城店铺(XXX旗舰店)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为“艾草香茅防蚊虫凝胶驱蚊神器家用香薰”。该内容中,“防蚊虫”因艾草具有特别的气味,能够熏蚊,所以是成立的。但“驱蚊”因无证据(检测报告等)证明该产品具有此效果,所以不成立。被投诉人虽然存在无证据宣传的情况,但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也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危害后果,且在被申请人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出该行为后,被投诉人当场予以改正。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不予立案决定未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一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告知了无农药标识应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事实上,被申请人对该投诉涉及的举报内容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和不作为情形。

另外,根据调查中了解的情况,申请人已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217次,举报16次,申请人应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指的消费者。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在南阳XXX艾草制品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XXX旗舰店)上购买了“艾草香茅防蚊虫凝胶”,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提出投诉,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存在虚假宣传情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

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告知,内容为“被诉方不同意调解,建议投诉方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无农药标识一事请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依法组织了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投诉方不同意调解,建议申请人需求其他救济途径”,虽未使用“调解终止”字眼,但已包含调解终止之意,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对是否终止调解作出说明即属于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申请人在投诉中涉及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告知“无农药标识请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亦无不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建议“无农药标识请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并无不当。

三、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须知”中明确提示“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217次,举报16次,可以推定其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并明确要求被投诉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对于申请人在投诉过程中提及的“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查明了违法情节,作出行政指导意见并监督被投诉人当场改正,因被投诉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立法宗旨,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四、申请人在复议请求中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政纪处分,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2023年4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7月21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