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政复议事前监督职能
纠正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王某不服宛城区公安分局对殴打他人行政处罚案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宛城区公安分局
第 三 人:梁某
复议机关:宛城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新行罚决字〔2022〕51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1.《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并未掐伤第三人脖子,对墙垛进行拆除属于修缮自身房屋的合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为的定性错误;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对第三人存在故意伤害行为;3.《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在五日内将第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告知申请人,在案发后时隔76日才进行笔录询问。据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2.《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将第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告知了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日对本案立案受理,案件于2022年4月17日办结,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时间严重逾期。另外,被申请人未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第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据此认定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将程序违法问题通报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动纠正错误,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积极与申请人和第三人沟通并展开调解,促使当事双方达成谅解,化解了邻里纠纷,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制作并下发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宛区政复终决〔2022〕10号)。
二、焦点问题评析: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被申请人办案时限是否超期。复议机关通过查阅案件,询问申请人后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日对本案立案受理,案件于2022年4月17日办结。被申请人在立案后的30日内未对申请人下达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未向申请人下达关于案件延期办理的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办案超期的程序性错误。
二是第三人的伤情鉴定意见未在五日内送达是否违法。现查明,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于第三人的伤情于2021年10月18作出了(宛)公(物)鉴(损伤)字〔2021〕1883号《伤情鉴定意见》。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才告知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显然,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存在明显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进入复议程序后,被申请人能否采用自我纠错手段化解行政纠纷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错;从行政效率的角度考虑,行政机关对于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主动纠错,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
三、办案体会
(一)程序合法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它既包括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就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本案暴露出目前基层执法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这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要提高思想站位,坚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办理合理合法。其次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学习、法律知识竞赛、业务知识大比拼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
(二)坚持全面审理是行政复议案件合理合法的基础
一是实体和程序两手抓,案件办理既要严格查清案情又要时刻不忘程序,一旦发现程序有问题,及时通报。本案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否定的典型。二是认真进行书面审查。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面细致地进行书面审查。三是积极听取意见。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分别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确保复议决定有理有据,群众信服,矛盾化解。
(三)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发挥行政复议事前监督职能的关键点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如果不严格依法行政,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其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因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准备撤销,经过事前向被申请人通报程序问题,被申请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推动申请人和第三人和解,最终化解了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的邻里纠纷,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通过行政复议,积极推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焦点问题的沟通协调,有助于实现行政复议功能向监督与救济并重、化解行政争议为主的调整转变,积极寻找案件的切入点和平衡点,依法、稳妥解决各种矛盾,最大限度维护百姓利益,确保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