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应当从严把握
——徐某不服宛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案
申 请 人:徐某
被申请人:宛城区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原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生活区(以下简称“如意湖小区”)、孔明路西侧、范蠡路南侧、邓禹路东侧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对上述征收通告不服,于2021年9月8日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房屋征收通告》的附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修改,未按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申请人称该区域居民对如意湖小区接受改造达到85%以上人数同意,申请人对该数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如意湖小区的旧区改造项目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也不符合《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宛政办〔2020〕4号)文件中关于老旧小区的标准。
被申请人认为:如意湖小区系南阳市典型的老旧小区,外观陈旧、设施不配套、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大,与周边建筑极不相称,且占据了规划道路。2020年1月,被申请人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案涉区域的旧城改造项目,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通告》前,已广泛征求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各住户意见。申请人要求暂停实施如意湖小区的房屋征收工作,既不符合法律政策要求,也有害于房屋征收实践。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情况说明》显示,目前尚未有住户与仲景街道办事处签约。宛城区政府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储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次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
二、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宛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是否合法?二是征收通告若存在违法情况,应当予以撤销还是确认违法?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宛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宛城区政府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储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次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前置条件尚未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项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明显不合法。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征收通告若存在违法情况,应当予以撤销还是确认违法?复议机关认为,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时,往往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若认定原征收行为不合法但撤销会影响更大的利益,则依法应当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而不进行撤销。但在本案中,自被申请人发布《征收通告》至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并未有住户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根据复议机关调查情况,相关群众对征收工作抵触情绪较大,被申请人又未能向复议机关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仅确认违法不足以对其进行纠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依法开展,予以撤销更为妥当。
三、办案体会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且多呈现群体性特征,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和要求规定,规范自身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征收决定。
复议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审查的是征收部门是否按照条例要求作出征收决定。如果发现征收决定存在不当,则需要在作出复议决定前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如果涉案项目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状况、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房屋征收活动也能够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各项条件要求,且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从保障已形成权利义务的稳定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方面考虑,对轻微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作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复议决定。但对于严重违法的、难以采取弥补措施的、不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征收决定,以长远看,及早予以撤销更有利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扎实开展。本案中,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予以撤销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