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以案释法

信息公开应当确保申请人能够获知有效信息 ——段某不服淅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发布时间:2021-09-23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信息公开应当确保申请人能够获知有效信息

      ——段某不服淅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人:段某

被申请人:淅川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某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于5月28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本信息为主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为在该项目拆迁指挥部张贴公示,附图证明。”申请人于6月12日收到《答复书》。

2021年7月14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反映其按照《答复书》第三项的答复内容指引,到该项目拆迁指挥部后,发现该地点已变更为“某某城市展厅”,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错误,申请人无法获知申请内容。2021年7月15日,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向申请人提供了该项目征迁补偿明细表、征迁补偿政策性补助表、征迁补偿明细表等相关资料。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已收到上述材料。

申请人认为:《答复书》附图模糊不清,无法证明系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且拆迁指挥部已经不存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错误,申请人无法据此获知申请内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分户补偿情况的公示方式为在项目拆迁指挥部一楼橱窗外张贴公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被申请人已进行张贴公开,面向的是所有业主,申请人应当在此公示期内充分了解相关分户补偿情况,公示期过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重新制作此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本着为人民服务、方便群众的宗旨,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后,经查阅相关档案,找到相关公示信息,已将相关信息重新寄送给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特定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义务,只需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但前提是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关途径获知信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相关信息已在拆迁指挥部进行公示,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原拆迁指挥部已经变更为“城市展厅”,张贴在橱窗内的公示信息也已不存在,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及照片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进行了相关信息的公示程序,但申请人无法通过该途径获知有效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无法满足申请人实际获知信息的需求,属于内容不当,鉴于被申请人目前已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经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不愿撤回复议申请,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已无必要,但对于原答复内容应当予以撤销。

焦点问题评析

行政机关对于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有依申请再次公开的义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只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起到避免重复劳动、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资源的作用,但这种告知行为应当以申请人能够获知所需信息为目标。对于信息公告栏这类等可能随时更新信息的公开载体而言,仅仅告知申请人已经公开,并不能使其获知有效信息。

办案体会

对于行政机关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保护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节省行政成本、鼓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角度考虑,行政机关只要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就属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其前提是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可见”。对于虽已主动公开但目前已无法查阅的信息,若申请人确有需求,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再向申请人提供一次,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获知相应政府信息的权利。对于再次予以公开成本过高的政府信息,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