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71 号
申 请 人:陈 X,男,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4XXXXXXXX
住 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 X、李X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日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多维奶粉的成分中只包含两种维生素,达不到GB28050的要求,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商家履行查验义务不是法定不予立案情形,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称: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其购买的“无蔗糖多维奶粉”标签存在虚假信息。被申请人于6月2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自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XX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被举报人提供了销售出库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XXXX乳业有限公司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该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移交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综上,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6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7月3日告知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举报人已经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无蔗糖多维奶粉”并未宣称“多维是富含多种维生素”的字样,无证据证据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河南省XX乳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的“中老年无蔗糖多维奶粉”标签存在虚假信息,申请人认为“多维”应当含有三种或三种以上维生素,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6月27日到被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案涉产品名称为“中老年无蔗糖多维奶粉”,外包装标识有“Ca高钙、高锌、含铁、维生素A、维生素D、中老年营养配方”等字样,配料表标识“生牛乳、麦芽糊精、复合微量元素、复合维生素”,产品标准代号为“GB19644”。案涉产品系被举报人从XXXXX乳业有限公司购入,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购销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被申请人于6月28日将XXXX乳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虚假标签食品案件线索移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并于7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理由为被举报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建议申请人向产品生产厂家辖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购销单等信息,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案涉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生牛乳、复合维生素等包含多种维生素,且该产品外包装对配料及主要营养成分均进行了明确标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申请人的举报理由缺少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结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