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63号
申 请 人:吕X芳,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9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人民路与光武路交叉口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鲁文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 X,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公依申复〔2023〕第21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5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信息公开答复》不完全、不完整,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其子李X虎在1999年11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故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1.李X虎交通事故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刑事犯罪侦查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2.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查询案件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将《信息公开答复》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李X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刑事案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5月1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送达的要求,程序合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公依申复〔2023〕第2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