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59号
申 请 人:王X青,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4XXXXXXXX
地 址: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XX社区
委托代理人:杨X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X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国涛,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 X,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唐征补决〔2023〕2号,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于2023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XX社区新春路XXXX号,申请人在此处经营超市维持家庭收入。被申请人未履行合法征收程序,于3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补偿决定》遗漏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补偿决定》未列明征收案涉房屋地块的征地批复及附带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不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权;《补偿决定》陈述的澧水大桥东延征收项目已实施完成,澧水大桥已建成通车,申请人的房屋不在项目征收范围内。
被申请人称:
一、《补偿决定》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第二项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故案涉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决定,于法有据。
二、《补偿决定》已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助费用计算在补偿款内。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奖励费是鼓励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签订安置协议的激励措施,申请人已超过了奖励时间节点。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政府是合法的征收主体。根据现状平面图的位置,案涉房屋位于澧水大桥东延项目内,属于被征收范围。
四、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XX社区新春路XXXX号。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澧水大道东延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和《关于澧水大桥东延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兴唐街道XX社区XX自然村澧水大桥东延项目区域房屋进行征收。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1.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澧水大桥东延项目红线范围内;2.案涉房屋经南阳X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筑面积638.46㎡,房屋评估价值为895440元。3.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各项补偿共计903732元。限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征收补偿事宜,并在30日内腾空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
另查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4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我厅未收到申请人房屋所在位置地块的申报材料,无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唐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王X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答复申请人:经我局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在位置未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适用的补偿安置方案,请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查询。
本机关认为:《补偿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案涉项目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案涉土地已被批准征收的证据材料。在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征收的情况下,直接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月13日作出的《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唐征补决〔2023〕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