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3-04-27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202338

 

   X创,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4XXXXXXXX

      卧龙区七里园乡XX学校北校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军林,任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动产依申复2022〕6,以下简称《答复书》2022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延期、中止审理,现已恢复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称:“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但未声明属于商业秘密,也没有提供其他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湖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不属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也不具有商业价值,也未经采取保密措施,不符合商业秘密的规定。案涉项目的购房者众多,不公开案涉信息可能会引起众多购房者的集体维权,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被申请人称:《答复书》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正确。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向第三方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询问,并于2022年7月7日收到回函,回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预售资金使用等情况”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审查后于7月8日作出《答复书》,依法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说明了理由,《答复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XXXX湖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及收支明细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15日向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求意见,于7月7日收到该公司回函。回函称“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开上述信息可能损害公司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时,业主无权获得预售资金的使用明细,不同意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作出《答复书》,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南阳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并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XX湖项目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及收支明细应属于南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经营信息,且该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悉,一旦公开可能会对该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此外,案涉信息并非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治安管理等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仅为案涉公司内部经营信息,不公开并不会使公共利益受损,亦无明显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7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动产依申复2022〕6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4月27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