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25号
申 请 人:徐x枫,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6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蒲山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行罚决字〔2023〕4113002900970261),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