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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06-08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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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0

 

   :郭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3XXXXXXXX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XX

委托代理人:郭X光,申请人亲属

被申请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XX村郭X中与郭X功土地纠纷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调查报告》。

申请人称:《调查报告》与申请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缺少事实依据,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调查报告》作出后未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在2023年5月25日收到法院民事诉讼材料时,才知道《调查报告》的存在。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郭X中系邻居,二人各自在承包地上建房。2005年,申请人因垒建院墙与郭X中产生纠纷。2019年,郭X中以申请人侵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郭X中同申请人的纠纷原由和法院审理情况、实地测量情况以及综合分析。其中在综合分析部分认为,此次纠纷系土地承包小调整产生,调整之前双方在自家承包地上建房,不存在纠纷;小调整后,郭X中的承包地向北移,申请人所建院墙就占用了郭X中的承包地。经测量计算,郭X中实际承包地比证载面积少0.094亩。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所建院墙圈占了郭X中的承包地,范围为1.7m*47m,该范围内的土地承包使用权由郭X中享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属于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本案中,申请人与郭X中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在组内进行小调整后产生纠纷,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报告》是对案涉纠纷的调查情况及分析意见,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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