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6号
申 请 人:王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4XXXXXXXX
住 址:南阳市XXXX小区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9658821),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