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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5-22来源:南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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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20238

 

   人: X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XXXXXXXX           

                   李X照,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3XXXXXXXX

                    李X飞,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9XXXXXXXX

     址: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村

申请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党俊伟,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X,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23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2年购买郭X朝位于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村房屋一套,面积为136㎡,此后一直在此生活。现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改造项目将案涉房屋予以征收,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

一、百里奚街道XX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22年9月,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被申请人为房屋征收主体,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是负责组织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过程中实施行政行为由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无直接受理的职责,告知其向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提起申请,并告知了申请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答复行为正当,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于法无据。申请人户籍地在镇平县,并非XX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郭X超自建房屋的第二层,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截至目前也未提交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申请人就安置补偿问题曾向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提起分户认定申请,百里奚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10日明确作出无法分户认定的答复。

三、被申请人虽然下达了《公告》,但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该项目需要进行分批次征迁。目前涉及申请人居住及周边的房屋,征收部门并未进行勘测评估,更未作出《征收决定》,申请人目前正常生活居住,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审理查明:

一、案涉房屋位于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社区,为一套五层房屋的第二层,系申请人李X照于2012年9月与案外人郭X超签订《卖房协议》购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公告载明被申请人是房屋征收主体,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工作,高新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指导。

二、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赵X连等三人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后,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被申请人不是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相应无直接受理《安置补偿申请书》的职责和义务,该申请已转交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百里奚街道办事处XX社区片区改造指挥部于2023年4月出具《情况说明》,称案涉项目房屋实施分批次征收,申请人居住及周边房屋的拆迁征收工作处于前期宣传、登记、查验阶段,目前未影响申请人的正常居住生活。

本机关认为:《公告》及《高新区百里奚街道XX社区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案涉项目的具体征收补偿工作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供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人姓名、身份信息、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入户查勘。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为准;对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的房屋,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前提,应当是申请人对被征收范围的房屋经登记享有所有权,或者虽未经房屋登记,但相关房屋经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尚未向征收实施单位百里奚街道办事处提供具体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按照目前项目进度,案涉房屋及周边尚未进行查勘认定,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尚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审查认定,故本案被申请人在房屋未查勘、权属未认定的情况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条件尚不具备。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该项目由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并将相关安置补偿申请转交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办理,该告知行为不为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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