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4号
申 请 人:张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991XXXXXXXX
住 址:内乡县马山口镇XX村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法定代表人:姜 江,任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13001908789314),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