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5号
申 请 人:王X占,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74XXXXXXXX
住 址:西峡县五里桥镇XX村XXXX号
委托代理人:高X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 俊,任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尧栾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用地批复》(西政土〔2021〕183号,以下简称《用地批复》),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用地批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西峡县XX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被西峡县人民政府和西峡县五里桥镇人民政府强拆,其原因是西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复》将申请人的养殖场用地划拨给了高速公路建设公司,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是《用地批复》的相对人,其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用地批复》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一、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自然资源部关于郑州至西峡高速公路双龙至西峡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100号),批准建设用地约89公顷,申请人的养殖场位于上述用地范围内。
二、西峡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用地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已批复的双龙镇、五里桥镇89.9481公顷土地,以划拨方式交由河南省尧栾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用于高速公路建设使用。
本机关认为:
《用地批复》系被申请人对自然资源部已经批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并不会导致强拆行为的发生,不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若认为相关附属物的征收补偿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针对强拆等相关行政行为依法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