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3 号
申 请 人:吴X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1XXXXXXX
住 址:邓州市XX镇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