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宛政复驳〔2023〕4号
申 请 人:吴X松,男,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9XXXXXXXX
住 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XX邮政局
被申请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曲 岩,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 X,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违法为由,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9月26日将《投诉举报书》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4日将受理通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19日签收。12月13日,社旗县市场监管局将处理结果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2月29日签收。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书》的处理不违反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反映南阳市XX豆坊生产的“XXXXX豆”产品标签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但该产品执行标准中无一级质量等级划分,涉嫌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9月23日签收。经查,案涉产品系社旗县XX豆坊生产,该企业住所地位于社旗县。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将《投诉举报书》分送至社旗县市场监管局,社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邮寄给申请人(EMS:1258383177575),申请人于12月29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查询得知被投诉举报人的住所地在社旗县,遂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有管辖权的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已经履行了上述规章规定的登记转办的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不具有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直接调查处理并作出回复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