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2号
申 请 人:李X勤,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9XXXXXXXX
住 址:邓州市XX路与XX路交叉口向南20米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以昆,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旭、巴X龙,市人社局工作人员
第 三 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信南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宛人社工伤不认字〔2023〕5号),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