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25号
申 请 人:赵X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4XXXXXXXX
住 址:高新区中州西路X庄
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根据《关于发布百里奚街道X庄社区区域(二期)房屋征收公告》,该拆迁项目由被申请人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该改造项目涉及的四项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只对第一项作出了答复,未对其他事项作出答复,也未出具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EMS单号:1265735029161),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签收。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2023〕宛政复被受字第12号,EMS单号:1217195432678),被申请人于1月29日签收,但至今未按照《行政复议案件答复通知书》要求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应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