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11号
申 请 人:南阳市卧龙区XX机械维修部
住 所 地:卧龙区信臣西路XX村
委托代理人:余X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X玉,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 X,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于 X,市生态环境局卧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300环罚决字〔2022〕36号),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