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宛政复终止〔2023〕8 号
申 请 人:包X丽,女,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1XXXXXXXX
住 址:卧龙区文化路南头XXX家属院
被申请人:南阳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时大海,任局长
第 三 人:靳X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0XXXXXXXX
住 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XX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示公枣不罚决字〔2022〕42号),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