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宛政复决〔2023〕15号
申 请 人:孟 X,男,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78XXXXXXXX
住 址:许昌市魏都区西大办事处劳动路XX号
被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郝以昆,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X超,市人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孟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人社依申复〔2022〕13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11月停发申请人工资待遇批准文件,2022年11月24日收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南阳市公安局明确表明该信息系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义务。即使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不存在,也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被申请人称:停发申请人工资待遇系由南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请示,经南阳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2017年11月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孟X工资待遇批准文件”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7年11月南阳市人社局停发孟X工资待遇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11月17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2017年11月关于停发孟X工资待遇是由南阳市刑事警察支队请示,经南阳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南阳市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办理。经检索查找,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答复书》于11月2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11月24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政府信息公开以该信息实际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后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关于孟浩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宛人社依申复〔2022〕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8日